云南省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党费在党的事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费是党员为党的活动提供的费用。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把按期按比例交纳党费,作为党员教育的重要内容和一项组织制度。使用党费,要勤俭节约、充分发挥有限党费的作用;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杜绝漏洞,科学管理。
第二章 党费缴纳
第三条 党费收缴。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按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执行,党组织上交比例按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我省党组织党费留交比例通知》(云组发[1989]22号)和《关于调整部分党组织年收党费上交比例的通知》(云组通[1994]50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党费上缴时间。党员每月交纳一次党费,党支部应将所收党费在月底前上缴上级党组织。基层党委应在半年内将所收党费按规定上缴上级党委。各地、州、市委,省级三个工委和部分直接向省委组织部上缴党费的省级厅局,应在次年二月底前向省委组织部足额缴纳上年度党费,不得拖欠。
第五条 党费缴纳办法。县级及其以上独立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一般应通过党费开户银行转帐,不直接缴纳现金。
第六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的缴纳办法。党员自愿一次交纳一仟元以上(含一仟元)党费的,全部上交省委组织部,并附党委出具的该党员简要情况及多交党费情况说明,由省委组织部统一上交中组部,代中组部给本人开具收据,党员自愿一次交纳一百元以上、一仟元以下(不含一仟元)党费的,全部上交省委组织部。组织关系在地、州、市、县的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附党委出具的该党员简要情况及多交党费情况说明,交至各地、州、市委组织部,由各地、州、市委组织部代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开具收据。该笔党费年终上交党费时一同汇往省委组织部党费帐户。党员自愿交纳超出义务交纳党费部份不足一百元的,由所在党组织收取,按正常比例上交上级党组织,不再出具收据。
组织关系在省级机关的党员,多交的党费由党委直接或逐级上交至省委组织部,并附说明,由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开具收据。
第七条 党费督缴。对未经上级组织同意不按期足额上缴党费的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并及时督缴催交,催缴不交的,要追究责任。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八条 使用党费的原则。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九条 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是:
1、党员教育训练费用的补充开支。可用于举办各种类型的党员培训;党员电化教育支出。
2、党员日常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材料的开支,可用于为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订阅各种党刊,购买、印刷党课教材及党建学习材料;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为组织部门有关科室(处)订阅必需的报刊和书籍。
3、党内表彰先进活动费用的开支。主要用于党内表彰活动的奖品、事迹材料编印、音像制作费等。
4、党员特殊困难适当补助的开支。主要用于党员因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以及有特殊困难,给予适当救济和补助所需费用的开支
第十条 拨款申请。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同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第十一条 上级组织拨款使用。该款项应根据拨款标准和用途从严掌握,专款专用,禁止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杜绝提高开支标准,注意使用效果。
第十二条 现金使用。省、地(州、市)、县管理的党费,凡在1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可使用现金,一次100元以上开支应使用支票。异地购书或其他物品,一般应采用汇兑结算。县以上各级党委组织部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00元。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省、地(州、市)县管党费的使用, 凡符合第九条规定,一次开支额在本级当年留成党费10%以下的,由分管部长审批; 10%到40%的,由部务会讨论审批,40%以上的,报同级党委审批。党费使用范围的比例,一般应按上述规定的比例掌握,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凡是留成党费的基层党组织。其党费使用的审批权限,由上级党组织参照本细则精神决定。
第十四条 支付手续。支出党费应有报告及有关领导审批意见,并经主管科(处)长复核后,方可按照审批的用途、数额支付党费。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五条 党费管理机构。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十六条 党费管理人员。党费管理工作应当指£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要挑选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同志从事党费管理工作,要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有关人员(包括部门主管领导、直接管理人、会计、出纳)的名单要逐级上报分级备案,人员调整时要及时报告。党费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由上级组织部门先进行审计,无问题方能离任,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党费帐户。党费必须单立帐户,不得借用或挪作它用。开户银行只能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能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第十八条 党费帐科目设置。
资产类: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
负债类:暂存款
收入类:下级组织缴纳、党员直接交纳、上级组织拨款、其他收入
支出类:党费使用、上缴党费、下拨党费
二级明细科目4个,即在党费使用科目下设明细科目:1、党员教育支出;2、党员培训支出;3、党内表彰活动支出;4、党员困难补助支出。
第十九条 帐簿设置。 党费帐设总帐、明细帐、现金帐3本:
第二十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十一条 记帐规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传票装订。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或每半年装订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发票要求。发票是党费记帐的原始凭证,应写清所购物的详细名称、数量,并有税检章。通过银行转帐的收据须有财务专用章,不得使用非正式发票和白条子。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省、地、州、市、县(市、区)委组织部门和基层党组织的党费年报表为长期保存;党费凭证保管期限为20年。
第二十五条 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应根据党费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做到帐表相符,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六条 党费检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至少要对本级和下级组织的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形式不限,检查情况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和向下通报,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党费报告制度。基层党支部(总支部)每年要将党员交纳的党费和上缴情况向全体党员公布。各级党委都要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
地、州、市、县委, 省级三个工委、各部委办厅局的组织部门每年要书面向党委(党组)和上级党委报告本年度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1、党员和党组织收缴党费情况、先进典型;2、党费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及纠正情况:3、党费管理情况,建立完善制度的措施、方法和建议;4、党费检查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严格奖惩制度。各级党组织每年要对下一级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对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表彰奖励。对工作失误或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组织关系在我省的党组织。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二000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