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工作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干部工作

云南省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管理办法——曲靖师范学院党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3-03-08    浏览次数: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是指省委从全省党政机关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中抽调干部担任新农村建设指导员,以乡镇为单位设立的工作队、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立的总队。

第二条 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的主要任务,是密切联系群众、推动新农村建设、协助完成当地中心工作和其他工作,着重抓好访民情、抓落实、办实事、强组织、谋发展、促和谐六项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党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统筹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各项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负责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选派和考核等工作。各级党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农队办)负责工作队和指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总队及指导员,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选派方式

第五条  指导员从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党政机关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中选派,重点从党政机关选派,中央驻滇单位和省属企事业单位根据单位性质和工作需要适当选派。县(市、区)要有一定的科级实职干部担任指导员。

第六条  优先选派50岁以下的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后备干部、年轻干部、无基层工作经历和未担任过指导员的干部。总队长由副厅级干部或厅级后备干部担任,队长由处级干部或处级后备干部担任。

第七条  总队长挂任县(市、区)委副书记,任县(市、区)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副组长,挂职期间原任职务不免。队长挂任乡镇党委副书记,不是党员的、挂任乡镇政府副乡镇长。总队长、队长原则上任期2年,指导员一年一轮换,鼓励连任。

第八条  各州市在厅级实职干部或州市所在地厅级后备干部的总队长中确定1名总队长为本州市总队长的牵头人,担任州市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副组长。

第九条  原则上每村派驻1名指导员,集中力量派驻贫困村、重点村和难点村。从驻村指导员中确定一名党性强、作风正、素质高、熟悉党务工作的正式党员担任村党组织常务书记。每名指导员全年住村时间不少于200天,走访群众不少于100户、结对联系贫困农户不少于3户。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条  总队长履行综合协调职能,主要负责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的指导、教育、管理,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负责与省、州市有关部门和派出单位的沟通,协调建设资金和项目,统筹协调所在县(市、区)新农村建设;组织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深入开展“四群”教育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和创先争优活动,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工作,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及时总结当地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典型经验,反映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队长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的管理,按照省委关于开展“四群”教育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要求,组织指导员广泛联系群众,建立指导员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围绕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帮助指导员制定工作计划,协助乡镇做好新农村建设工作;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学习培训活动,提高指导员工作能力;掌握各指导员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帮助指导员解决困难和问题,为指导员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对需要县(市、区)以上部门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总队长和县(市、区)新农队办汇报。

第十二条  指导员充分发挥村情民意调研员、政策法规宣传员、富民强村服务员、矛盾纠纷调解员、制度建设督导员、组织建设指导员“六大员”作用,把联系群众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广泛联系群众,开展深入细致的民情调研工作,并为单位领导或其他干部开展调研、与农户建立直接联系做好基础工作。

第十三条  指导员派出单位按照“指导员驻村、派出单位包村”的要求,制定驻村联系群众工作计划、驻村帮扶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派前培训,思想教育和跟踪管理,协助乡村和工作队的管理工作。单位主要领导每年到驻村调查工作不能少于两次。有项目管理权限和资金扶持条件的派出单位,每年从项目经费中安排一定的帮扶资金,为指导员驻村工作创造条件。总队长、队长、指导员下派期间,必须与原单位工作脱钩,队长、指导员必须坚持住村工作。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人员的单位,应向同级党委组织部申请,并向各级新农队办逐级备案。

第十四条  省级及中央驻滇派出单位为本单位派出的每名指导员每年安排不少于2万元的工作经费,并按照《关于省级下派指导员工作经费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云农队办发〔2010〕1号)规定进行管理。驻村期间,指导员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等待遇,并由原单位给予每人每天15元的生活补贴,按每季度1次为指导员报销省内探亲差旅费。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组织生活制度。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成立临时党支部。党支部每月过1次组织生活,每季度上1次党课,一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制度。省、州市、县(市、区)新农队办和乡镇党委应对指导员进行教育培训。省、州市新农队办每年对新下派指导员进行1次培训;指导员驻村期间,主要通过《工作手册》、工作简报、网站信息等形式进行教育培训。县(市、区)新农队办每年对指导员进行2次以上培训,并通过专题会议、学习交流、现场观摩、发放学习资料等形式进行教育培训。乡镇党委主要通过工作例会、以会代训、集中学习等形式进行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工作例会制度。各级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工作例会,听取下一级领导小组的工作情况汇报。各级新农队办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工作分析会,通报和查找工作队和指导员日常管理、发挥作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同级组织部、“四群”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四群”办)通报有关情况。乡镇党委每月召开1次指导员工作会议,听取队长和指导员工作情况汇报。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每月组织1次学习培训会。队长列席乡镇党委会议,指导员参加乡镇党委、政府召开的有关重要工作会议。

第十八条  工作布置制度。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总队根据上级指导员工作部署和县(市、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乡镇工作队根据总队年度工作计划和乡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重点和内容,细化工作措施,提高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九条  工作承诺制度。各级指导员派出单位、各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作出工作承诺,以明确工作任务,接受群众监督。省级及中央驻滇单位与县(市、区)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签订驻村帮扶承诺书,明确帮扶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限,并在驻村公布,承诺书送省委新农队办备案。工作队与总队、指导员与工作队也应作出承诺。

第二十条  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新农队办、各指导员定期报告工作。州市新农队办每年向省委新农队办报告工作2次,书面报告上半年和全年工作。指导员(包括总队长、队长)每半年向派出单位报告工作1次。总队长每年向县(市、区)党委汇报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工作2次,年底向省委新农队办书面报告当年工作,其中副厅级领导干部和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还要向省委组织部作书面报告;队长每季度向乡镇党委汇报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工作情况1次。

第二十一条  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指导员驻村期间,由村党组织负责,实行逐日登记考勤制度,实时公示住村情况,住村情况由乡镇党委汇总后,报县(市、区)新农队办备案,住村情况应有村“两委”负责人、队长和乡镇分管领导的签字。指导员请假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审批权限办理,不准擅自离岗,不准逾期不归,凡无正当理由且派出单位不知去向或无重要、紧急事务需要其回原单位办理而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旷工或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2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当年考核为不称职。队长、指导员全年住村时间低于200天的一律取消派出单位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和指导员评选优秀个人的资格。总队长离开所在县(市、区)3天以上的应报省委新农队办批准。若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时,当地指导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请假。指导员任期结束后,每年统一补假15天。

第二十二条  巡视督查制度。各级新农队办要组织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指导员工作、乡镇党委管理工作、下级新农队办履职、派出单位帮扶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州市新农队办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全面调研、督查活动;县(市、区)新农队办每年至少进行4次全面督促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总队、工作队要高度重视指导员安全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注重解决指导员在交通、居住、人身、饮食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各州市、各县(市、区)新农队办要从当地实际和需要出发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指导员离开驻村,要向队长和乡镇党委报告去向,并保证通信畅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所在地新农队办须及时报告上级新农队办,同时,各级新农队办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

第五章  考核表彰

第二十四条  总结与考核工作于每年12月开始。按照个人总结、述职、民主测评、群众评议、组织评定、结果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总队长围绕履行教育管理、指导监督、沟通协调、基层组织建设等职能和落实省委工作要求进行总结。队长和指导员围绕职责任务和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各级派出单位围绕组织领导、工作计划、教育管理、帮扶成效等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六条  总队长及派出单位一年考核1次,为年度考核。队长和指导员一年考核2次,为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半年考核为基础。队长和指导员半年考核不合格的,由派出单位重新选派。

第二十七条  总队长的考核纳入县(市、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工作,参加所在县(市、区)领导班子民主测评。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选派的副厅级总队长,参加所在州市省管领导干部考核;省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选派的总队长和其他总队长,委托州市党委组织部考核。

第二十八条  队长、指导员和派出单位的考核由各乡镇党委负责,其中担任村委会(社区)党组织常务书记指导员的考核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负责。队长和指导员重点考核住村情况、民情日记、驻村工作成效、执行纪律等内容。派出单位重点考核领导到下派指导员驻村调查指导工作、单位工作计划和帮扶承诺的落实、指导员管理、工作经费兑现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选派的副厅级总队长的年度考核结果经省委组织部批复后,由各州市委组织部反馈各派出单位;省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选派的总队长和其他总队长的年度考核结果,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反馈各派出单位。队长和指导员的考核结果由各县(市、区)新农队办反馈各派出单位,考核结果为省级优秀个人的,由省委新农队办通知派出单位。各派出单位的考核结果报同级组织部和新农队办。

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情况作为本人基层锻炼经历存入个人档案,考核为优秀的,列为本单位考核优秀档次,不占本单位年度评优名额。被评为省级优秀总队长、队长和指导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党委书记是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要带头深入基层调研,县(市、区)委常委会要定期专题研究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工作。乡镇党委书记是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乡镇党委书记要结合实际,确定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工作目标和任务,妥善安排好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各级党委要坚持落实好省委关于新农村建设工作有一名分管领导、一个专门管理机构、一批专门管理服务人员、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一笔专项工作经费的“五个一”要求。

第三十二条  派出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确定指导员人选、安排部署本单位帮扶工作的内容及建设项目,落实领导蹲点联户要求,带头深入乡村调查指导,看望指导员。分管领导是本单位新农村建设挂钩帮扶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帮扶责任的落实情况,定期听取指导员驻村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帮扶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指导员的选派、考核推优、评比表彰和总队长、队长的任免等工作。各级新农队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员驻村分配、组建工作队、日常管理、信息交流、督查指导等工作,与同级组织部、“四群”办定期沟通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财政统一安排的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云南省新农村建设工作队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各级党委、政府要为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相应配备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深入挖掘典型,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下派指导员的重要意义、先进典型事迹、工作成绩和经验,积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工作队及指导员应充分利用微博等新型传播渠道,传递工作驻村入户感受,交流工作体会,分享基层工作收获,获取相互交流的成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委新农队办负责解释。